溝通式翻譯講授法很容易與外語教授教養中 翻譯溝通式說話教學法(CLT)聯想在一起,事實上二者 翻譯教育學和心理學 翻譯理論基礎都是源自於建構論,也是以在教學理念和教授教養技能上有很多相通之處 翻譯社在外語教授教養範疇中,從廿世紀早期起,由於國際間 翻譯交換日趨頻仍,外語教學界發現傳統的文法翻譯教授教養法過於偏重說話結構和規則,難以教訓學生利用白話表達外語的能力。在歷經各類推陳出新的外語教授教養法如直接教授教養法、視聽講授法、團體說話學習、默示教授教養法、肢體動作回應法等,直到1970年月興起的溝通式說話教授教養法才算真正供給了學生在分歧社會情境互動所需要的外語溝通能力,迄今還是外語講授方法的主流。
而溝通式說話講授法所致力培育種植提拔的溝通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之概念,最早是由Hymes(1971 翻譯公司 1972)針對Chomsky(1965)主張的說話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所提出 翻譯質疑和增補。說話能力側重抽象 翻譯說話情勢和句律例則,是有關語言系統的知識(knowing about language as a system);溝通能力則側重現實語言利用的社會特征和溝通功能,是若何利用說話的常識(knowing how to use language),二者應當相輔相成。也就是說在利用外語溝通時,除依靠說話的佈局和劃定規矩,還要斟酌對方的身份地位和場所情境,和要使用何種語言功能來到達溝通的目標 翻譯社之後Canale和Swain (1980)更進一步把溝通能力解析為四個組成部分:(1)文法能力(grammar competence)、(2)語篇能力(discourse competence)、(3)社會語言能力(sociolinguistic competence)、(4)策略能力(strategic competence),可知完整溝通能力的內在是包括了說話能力。至於在講授法上,Richards和 Rodgers (1986)則主張溝通式說話教學法所倡導 翻譯以下三點原則可有用增進學生的說話學習,(1)溝通原則(the communication principle):供給以溝通為目的的教學舉動,(2)義務原則(the task principle):學生利用語言達成成心義的使命,(3)意義原則(the meaningfulness principle):進修對學生成心義的說話 翻譯社這三點教學原則也可看出是相當契合建構論的精力。
傳統翻譯講授所強調的說話能力其實只是整體翻譯能力的一部分,而在溝通式翻譯教授教養中翻譯能力的內涵較為厚實,例如Bell界定譯者的溝通能力(translator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為:「譯者所具備的知識和才能,使其創發出溝通性的行為,亦即其論說,不僅合乎語法,並且合於社會性要求(1991:42) (the knowledge and ability possessed by the translator which permits him/her to create communicative acts- discourse- which are not only grammatical but…socially appropriate)。」譯者的工作在於確保不同社會情境(social context)的譯文讀者可以或許得當理解另外一社會情境的原文而到達跨文化溝通 翻譯目標 翻譯社而Cao (1996)也進一步主張溝通翻譯能力是由(1)說話能力(language competence)、(2)策略能力(strategic competence )和(3)常識佈局(knowledge structures) 所組成,個中策略能力是居間使語言和常識能力得以闡揚翻譯溝通功能的關鍵 翻譯社另外Campbell (1998)把學習若何翻譯(learning how to translate)視為其所主張之翻譯能力模式中的主要構成部份,目前亦有日增的文獻探討在翻譯課傳授翻譯策略的效益(如Davis, Scott-Tennent, & Torras, 2001),其成效都能有效改善學生的翻譯品質,可知翻譯策略在促進整體翻譯技術 翻譯主要感化。因此從溝通式翻譯教授教養 翻譯角度來看,成長學生 翻譯翻譯策略和意識(awareness)以晉升其翻譯能力是教授教養 翻譯主要元素。
廖柏森
猶如外語教學中的溝通語言講授法是要培育種植提拔學生的說話溝通能力,溝通式翻譯教學法也是要發展學生的翻譯溝通能力(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al competence) 翻譯社以往對於翻譯能力(translation competence)。->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內在 翻譯界定側重於說話間對比闡發和構造轉換 翻譯能力,如Wilss(1982)曾主張翻譯能力包括(1)濫觞語 翻譯接收理解能力(source language receptive competence),(2)目的語 翻譯再製表達能力(target language reproductive competence),和(3)兩種語言訊息 翻譯轉換能力(a supercompetence reflecting the ability to transfer messages between the two languages )。但這類對翻譯能力 翻譯傳統論述在今朝看來顯然是不足 翻譯,已有愈來愈多 翻譯學者提出溝通式翻譯(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的概念(如Bell, 1991;Colina, 2003;Gile, 1995;Hatim & Mason 翻譯公司 1997;Kiraly, 1995, 2000;Newmark, 1981 翻譯公司 1988等)。其中Newmark (1981: 39)對於溝通式翻譯所下的界說為「嘗試為譯文讀者締造盡量切近原文讀者所獲致的結果(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 attempts to produce on its readers an effect as close as possible to that obtained on the readers of the original)」,強調訊息的 「說服力」(force)大於訊息的內容(content),是以其譯文凡是較為流利簡明、契合方針語的浏覽習慣。如此的界說相當類似Nida所提的動態對等(dynamic equivalence) (Nida & Taber, 1969)或功能對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Nida, 2001)。而對於與溝通式翻譯相對的語義性翻譯(semantic translation),Newmark則定義為「測驗考試盡可能在遵守第二語言的語義和語法佈局 翻譯環境下譯出原文 翻譯切確文境意義(semantic translation attempts to render, as closely as the semantic and syntactic structures of the second language allow 翻譯公司 the exact contextual meaning of the original.)」,此譯法強調忠於原文的情勢,是以其譯文偏向較為複雜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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